各位同學:
12月17日將舉行英語四、六級考試,本學期期末考試也將在12月20日后開始,為嚴肅考風考紀,創造我校良好的學習、考試氛圍,學校專門召開了考風考紀會議進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現將考試紀律重申如下,希望全校同學認真學習紀律、嚴格遵守紀律、扎實復習備考,在四、六級考試、期末考試中不違紀、不作弊,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優異的考試成績為優良校風、學風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附件:考試紀律相關規定
山東財經大學(籌)教務處、學生工作處
2011年12月14日
考試紀律相關規定
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原《山東經濟學院關于考試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該科目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且不聽從勸告的;
(二)經提醒仍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東張西望、交頭接耳、互打暗號,經監考教師提醒或口頭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五)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六)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七)經提醒仍用自備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八)在考場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故意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不服從監考人員指導與管理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十一)在試卷上辱罵教師,或出現有違大學生道德準則以及有損大學生形象的內容的;
(十二)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
第三條 在考試過程中,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該考試科目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一)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本、筆記、紙條、電子設備等藏匿于試卷、課桌,或者隨身攜帶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抄襲他人試題答案的;
(三)將答卷等考試用紙移向鄰座或豎起,協助他人抄襲的;
(四)傳遞、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紙條,或與他人交談考試內容的;
(五)故意銷毀試卷等考試材料的;
(六)多領試卷或將試卷私自帶離考場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二)通過偽造證件獲得考試資格或盜取試卷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利用通訊等高科技手段在考場內外組織、串通作弊的;
(五) 收取試卷時發現同一人同一場次同一科目有兩份試卷且筆跡不相同的;
(六)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原《山東財政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十三條 受到處分的學生,自處分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付加下列限制:
(一)取消其參加各種獎勵評比資格;
(二)已獲獎學金的,停發自處分之日起當年(學年)未發的獎學金;
(三)不得享受困難補助,不得參加校內勤工助學;
(四)因考試作弊受到處分的,取消其獲得學位的資格。
第十四條 受到處分的學生是黨員(含預備黨員)的,處分決定須送黨委組織部備案,并由黨委組織部按規定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或處分: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以考試作弊論處,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開考后(開卷考試除外),隨身私藏或攜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筆記本及復習資料等物品的(無論看與否);
2.在課桌、座位旁等處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內容,而開考前未向監考老師報告的;
3.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所寫考試內容的草稿紙的;
4.偷看他人試卷(草稿紙)答案經警告無效的;
5.強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紙的(無論是否抄用);
6.為他人傳遞試卷、答案、提供偷看機會經警告又重犯的;
7.有交頭接耳行為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8.利用上廁所等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和材料,或者與他人交談與考試有關的內容的;
9.在考試期間利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傳遞與考試有關信息的;
10.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11.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12.將試卷帶出考場修改或者交卷后強行再拿回試卷修改的;
(三)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組織作弊的;
4.累計作弊兩次者。
(四)協同作弊的,與作弊者受同等處分。
(五)竊取考試試題未果者,給予留校察看;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原《山東財政學院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3.受留校察看處分者;
4.考試作弊者。
五、原《山東經濟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二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一)政治表現和品德方面:
3.嚴重違反學校紀律,在校期間受到學校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
4.考試作弊者。
六、其他
1.根據學校發展黨員工作的有關規定,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能確定為黨員發展對象。
2.根據山東省教育廳有關規定,有記過及以上行政紀律處分和因為考試作弊行為而受到處分的專科學生,取消其參加專升本考試的報考資格。